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1-26 点击数: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104号)要求,我省确定农村信用社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已于1012日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了《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山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将纳入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并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山东省籍学生一律回生源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外省籍学生由高校集中为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和《山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准确把握本单位、本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职责、义务和权益,认真履行协议条款。各单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程序和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尽快启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市财政局要按照协议条款约定和各高校贷款控制额度及时足额安排风险补偿和贴息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

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由高校总额控制,分生源办理的办法。按照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约定要求,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困难学生的筛选确定和学生贷款申请的初审工作,在省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控制额度内,确定本校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金额,按规定进行公示,然后按协议条款约定要求,分别为省内和外省籍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各高校要按照格式印制本校一式三联的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并严格管理使用,以防假冒。

三、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工作。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我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集中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均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8%对贷款银行进行补偿。按预算管理体制,财政和高校分别承担4%的风险补偿。实行贷款利息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部贴息,学生毕业后全部自付的贴息办法。各高校、各市教育局要按照协议条款约定,认真、及时做好风险补偿和贴息金额的确定和划拨工作,要制订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办法,确保风险补偿和贴息金额的确认准确无误。四、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强化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已经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尚未建立专门机构的高校要抓紧时间按要求建立。高校集中办理贷款业务的对应经办机构(信用社)已经确定,各高校要在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筛选确定工作的同时,积极同经办信用社取得联系,尽快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起来。要认真做好学生情况摸底和咨询工作,将该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院(系)、班级和具体人员,全面掌握全校困难学生的情况,并组织困难学生学习和了解助学贷款和其他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信用社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和按时统计、确认贷款学生信息工作。五、综合利用各项资助困难学生政策。高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是各项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中的一项内容。各高校要提足用好困难学生补助、奖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积极争取社会资助和奖励资金,扩大资助困难学生资金的来源渠道。通过勤工助学和特困补贴等方式解决好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问题,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困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综合利用各项政策,保障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各地、各学校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开展有关工作,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建议和经验做法,请及时与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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