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系学生请销假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09-10-17 点击数:

为使学生请销假进一步规范,更好的确保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校系组织的文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旷课期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校系组织的文体活动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

三、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必须到辅导员老师处填写外国语系学生请假条,一般不准代为填写。学生请假时,辅导员老师必须通过电话联系到请假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沟通意见。

五、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保健科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六、学生因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七、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八、学生请假时填写的请假条存根、请假条以及提交的有关证明,由辅导员老师和班长分别保存至请假学生毕业。

九、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处理;学生未经批准缺课达到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将失去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十一、本细则由外国语系办公室主任负责解释。

                                                    外国语系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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